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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解瑞生、张璞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瑞生,张璞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解瑞生,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张璞玉,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瑞生与被执行人张璞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解瑞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124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