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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姚建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姚建松,俞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路168-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9522792K。主要负责人:卜湘宁,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蓓佶、孙溢翊,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建松,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俞小芬,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与被执行人姚建松、俞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建松、俞小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