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翟某某、刘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415号郭某某、翟某某、刘某、王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申请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履行下列义务:(1)责令你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6)皖1204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义务。(2)如果不按时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强制执行。(3)负担该案标的款19034.9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86.00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科技支行。收款人: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账号:208180102100048870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