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耿华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4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树法,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耿华,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李树法因与被申请人耿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鲁0323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耿华名下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60万36%的股权,申请人李树法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已和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华的名下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60万36%的股权的冻结。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树法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成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