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谷德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德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德功,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2017年1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德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德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谷德功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赵官庄村刺园谷庄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谷德功家门口处时,与前方龚某驾驶的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谷德功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谷德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3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谷德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德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谷德功酒后驾驶豫R×××××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赵官庄村刺园谷庄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谷德功家门口处时,与前方龚某驾驶的越野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二大队认定,谷德功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谷德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3mg/100ml。案发当日凌晨,被告人谷德功主动到蒲山派出所二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2日被告人谷德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龚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该款履行完毕,被害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谷德功的供述:2017年1月2日晚上我和我司机在我家里二人平分了一瓶42度一斤半装的白酒,我喝有七两左右,21时许,我酒后驾驶我的豫R×××××号绿色QQ轿车载着爱人柴军林和女儿王函在南阳市蒲山镇谷庄庄内道路上自南向北行驶至我家门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越野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我与对方发生口角和打架,后来村长的儿子把我喊走了,当晚凌晨1点左右,我到蒲山派出所投案去了。被害人龚某的陈述:当时我开着车,从药厂那里自东向西在谷老庄村里路上走着,对面过来一辆小车,我们俩个会车了,对方把车玻璃摇下来说了句话,但是我们窗户关着,不知道他说的啥,我也没有在意直接开车走了,等我们到家门口刚把车停下还没有下车的时候,后面就嗵的一声有车撞上了,我下车问那个车是怎么回事,那个司机说他是故意撞我的,还说要撞死我们,说他有的是钱,还问我们要二万还是三万,我闻见他身上可大酒味,我害怕他跑了,就把他的车钥匙拔了,他看我拔他的车钥匙,就掐住我脖子把我按倒在地,拽着我头发打我,我也不知道他拿的什么东西夯我头上,然后被我兄弟媳妇张付娟拉住了,但是她一个女的也拉不住对方,对方来来回回打了我五六回,我一直在地上躺着,被他打的都快晕过去了,之后发生的啥我就不知道了。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2017】00016号血醇鉴定报告:从送检的谷德功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13mg/100ml。4、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谷德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3日凌晨0时24分谷德功主动到蒲山派出所二大队投案,并供述自己酒后驾车发生追尾和对方撕扯的事实。(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4)交通事故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谷德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6)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谷德功对被害人龚某经济赔偿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谷德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德功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德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谷德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谷德功驾驶机动车的时间、地点、犯罪后果、酒精含量、自首、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德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定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