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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534号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彭香村小石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6724527E。法定表表人:高立志,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城东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986847X2。法定代表人:王世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