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福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福华,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菏巨检公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树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福华驾驶鲁R×××××号三轮汽车,在巨野县陶庙镇后店子村街里十字路口处,在未查明车后情况下由东向西倒车时,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张某2撞伤致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系交通事故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福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另查明,案发后,经巨野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张福华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4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福华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人张某1证言;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巨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福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汝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永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