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苏以殿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龙街道办事处执行执法中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以殿,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龙街道办事处执行执法中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83号原告苏以殿,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苏延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龙街道办事处执行执法中队,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原告苏以殿与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龙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中队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以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德志审 判 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