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作斌与王强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作斌,王强,贾慧英,齐大麟,宋浛菲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财保22号申请人:黄作斌,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生。被申请人:王强,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生。被申请人:贾慧英,女,汉族,1945年9月24日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齐大麟,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被申请人:宋浛菲,女,汉族,1987年5月6日生,住址同上。黄作斌与王强、贾慧英、齐大麟、宋浛菲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黄作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王强、贾慧英、齐大麟、宋浛菲价值500万元财产,黄作斌为此次保全申请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担保期限至保全解除之日止。本院认为,黄作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王强、贾慧英、齐大麟、宋浛菲价值500万元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