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增水、葛金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水,葛金柱,葛聪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843号申请人:张增水,男,汉族,1956年10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被申请人:葛金柱,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申请人:葛聪聪,女,汉族,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原告张增水与被告葛金柱、葛聪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增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保定市七一中路146号保定市贸易局宿舍1号楼3单元101号房屋产权,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增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坐落于保定市七一中路146号保定市贸易局宿舍1号楼3单元101号的产权。二、查封坐落于东风中路1177号公交园小区4-2-302号房屋的产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