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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萱威(厦门)涂料有限公司与熊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萱威(厦门)涂料有限公司,熊安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1607号之一原告:萱威(厦门)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下湖社492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安合,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萱威(厦门)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安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萱威(厦门)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萱威(厦门)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泽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顺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