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9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苏俊前与方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前,方志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9066号之一原告:苏俊前,男,195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方志玉,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进(特别授权),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俊前与被告方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苏俊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俊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照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俊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苏俊前负担。审 判 长 朱卫群审 判 员 颜莉曾代理审判员 赵 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赵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