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齐岳斯图与邰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岳斯图,邰红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1227号原告:齐岳斯图,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邰红云,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齐岳斯图与被告邰红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道尔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岳斯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邰红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岳斯图诉称,2016年12月2日,被告邰红云从我处赊购价值28812元的玉米,赊购当日向我出具欠条一枚,欠条约定该款于2016年12月9日还款。被告邰红云于2017年1月偿还欠款18000元,剩余欠款10812元至今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诉请:1、被告邰红云给付玉米款28812元;2、自2016年12月9日起以28812元为本金支付逾期合法利息(原告齐岳斯图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邰红云立即给付玉米款10812元及逾期合法利息)。被告邰红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被告邰红云自原告齐岳斯图处赊购58800斤玉米,价格为0.49元/斤,共计价值28812元。赊购当日,被告邰红云向原告齐岳斯图出具了一枚欠条。欠条约定2016年12月9日还款,未约定利息。被告邰红云于2017年1月向原告齐岳斯图履行债务18000元,余款10812元至今尚未履行。因原告齐岳斯图未能按期实现债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通过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属实:1、原告齐岳斯图提举的被告邰红云于2016年12月2日向其出具的欠条一枚(因欠条背面有其他合同,故庭审时提举原件,庭后取回原件);2、当事人陈述笔录。本院认为,被告邰红云向原告齐岳斯图出具的欠条系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被告邰红云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给付玉米价款,但被告邰红云至今尚未完全履行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齐岳斯图要求被告邰红云给付玉米款1081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故原告齐岳斯图诉求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适当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邰红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齐岳斯图玉米款本金10812元,同时给付上款自2016年12月1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齐岳斯图负担225元,由被告邰红云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道尔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斯琴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