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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31日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衡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磊及其辩护人孙广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公开对外宣传,以承诺给付1.2分到3分不等的高额月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代某、何某1、严某、吴某2、张某1、张某2、夏某1等2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582.25万元。2015年9月以来,王磊归还代某320万元,归还戴某190万元,归还严某43万元,至今尚有1129.25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无法偿还。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王磊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582.2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磊没有采取任何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所借款对象大部分系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人,因此部分借款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磊具有自首情节,所借款项没有归还是因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被其挥霍,应当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依托凤阳中信商贸有限公司门店,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传,承诺给付1.2分到3分不等的高额月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代某、何某1、严某、吴某2、张某1、张某2、夏某1等2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安徽明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王磊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23人的资金共计15822500元,已归还本金4530000元及利息832850元,至今尚有10459650元无法偿还。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王磊到凤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月22日,代某等人举报称自2013年以来,凤阳县中信商贸公司负责人王磊向代某、严某等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资。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磊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3、蚌埠市公安局南湖路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磊无违法犯罪前科。4、凤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磊于2016年4月18日到该大队投案自首。5、私营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凤阳中信商贸有限公司基本信息。6、资金来往明细查询结果,证实王磊使用的涉案帐户资金来往情况。7、借条、转款凭证及银行查询记录,证实代某、张某1、唐某2等集资参与人借款给王磊借条及银行转款情况。8、借条、民事起诉状,证实蒋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王磊借款2500万,约定利息3%。担保人王敏、金某2。2015年11月29日王磊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蒋某及担保人王敏、金某2,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9、王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人投资情况一览表,证实相关集资参与人投资情况。10、公告,证实公安机关已发布公告,通知相关人员报案。11、证人宫某1证言,证实有一次其丈夫打电话说他和张某3联系好了,让其到中信商贸办公室为他出具一张10万元的借条,这10万元中有王磊未付的利息2万多和7万多本金。一开始丈夫王磊借钱是用于招标工程,2015年王磊把这些钱以3分的月利息借出去,后因放出去的钱暂时收不回,投资人借的钱也就还不上了。借钱有的是给现金,有的是把资金打到王磊指定的账户上,后王磊再给被借款人出具借条,注明借款金额和月利息。其听王磊说借钱给他的人都是熟人,都是被借款人主动找到他,问他是否需要钱,他就说需要,如果有闲钱就借给他,他承诺付他们利息,让他们获取收益。其丈夫王磊、表妹梁某、父亲宫某2和弟弟宫某3的银行卡都是王磊掌握的。1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至2015年10月份,其在中信商贸任保洁员,王磊说他是搞招投标工程的,招投标工程的钱都是从别人那儿融资来的。只要认识的人,王磊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还有不认识的人到中信商贸的门店去咨询,王磊就对这些人宣传,他吸收资金是搞工程招标的,如果谁有闲钱就往他那里投,他给的利息1.5%、2%不等。王磊从代某等人手里融资时,有直接提现金的,也有直接转账的,是按照王磊的要求转账到王磊、梁某等人的银行卡上,这些银行卡都是王磊拿着的,然后王磊给这些人出具借条,借条上约定利息,口头约定一个月、三个月、半年拿一次利息不等。后来其知道王磊从代某等人手里融资的钱都被他放贷放出去了,他赚取利息差。13、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3年底至2014年年初,其在王磊家当保姆带小孩期间,他讲他一个人的银行卡是有汇款额度的,让其办几张银行卡给他使用。其在凤阳农商银行办了两张银行卡,在凤阳农业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在凤阳建设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这四张银行卡的密码都是王磊设置的,办好后其把这四张银行卡交给了王磊。14、证人宫某2证言,证实其女儿宫某1打电话讲王磊一个人的银行卡是有汇款额度的,让其和儿子宫某3到凤阳来,每个人办一张银行卡给王磊使用。其和宫某3每人办了一张银行卡,密码都是王磊设置的,银行卡办好后两人把银行卡交给王磊了。15、证人宫某3证言,证实其大姐宫某1打电话让其和父亲宫某2到凤阳来办银行卡给王磊使用,银行卡办好后就交给王磊了,密码是王磊设置的。1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015年1月26日其朋友唐某1带其到中信商贸的门店,王磊向其宣传要有钱就投到这里,他给的利息高,月利息是1.5%,如果要钱的话随时要随时拿。其按王磊要求转了十万元钱到梁某的农商行卡号上,2015年8月13日其又向该卡上转了十万元,王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息是1.5%,口头约定利息每三个月付一次。其一共领了18000元利息。其听说王磊这几年专门做融资放贷的生意,只要认识的人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17、证人唐某2证言,证实2015年3月1日其妹妹唐某1打电话给王磊要投资,其按照王磊要求把13万元存到他账号为62×××88的卡上,后其妹婿胡传明到王磊中信商贸的门店将王磊写的13万元借条拿来给其,借条上约定月利息是1.5%,口头约定利息每三月付一次。之后其领了11700元利息。其到王磊店里他向其宣传,要有钱就投到他这里,他给的利息高,月利息是1.5%,每三月付一次利息,要钱的话随时要随时拿。其后来知道王磊这几年专门做融资放贷的生意,他只要认识的人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18、证人唐某1证言,证实王磊的前妻张艳是其的初中同学,2014年张艳说王磊在凤阳三中大门北100米处经营一家中信商贸的门店,是投资公司,专门吸收民间资金然后对外放贷。2014年11月5日其带7万元现金到中信商贸的门店,王磊在办公室向其宣传“你要有闲钱就到我这里投资,我给的利息高,月利息是1.5%,你要用钱的话随时要随时拿。”王磊收钱后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其又带了11万元现金到王磊店里,王磊又重新出具了一张18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约定月利息是1.5%,口头约定利息每三月付一次。其一共领了19350元利息。其后来知道王磊这几年专门做融资放贷的生意,他只要认识的人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19、证人孔某1证言,证实2015年3月其听唐某1说如果有闲钱放王磊那,其让唐某1联系王磊,第二天上午其到中信商贸的门店见到王磊,他说月利息是1.5%,以后只要有闲钱就到他这里投资,钱是随时要随时拿,他给其一个账号,其让女儿孔得婷往帐户打了20万元。2015年6月25日王磊打电话说利息转到其的农行卡上了,其觉得王磊很讲信用。2015年7月14日其又通过女儿银行卡转了20万元给王磊。借条上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其一共领了9000元利息。其后来知道王磊这几年专门做融资放贷的生意,只要认识的人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20、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5年其朋友张某1把其带到王磊中信商贸的门店咨询,王磊向其宣传“你要有闲钱就到我这里投资,月利息是1.5%,你要用钱的话随时要随时拿。”其听说王磊信誉不错,给的利息高,拿钱也及时。2015年8月16日,张某1说王磊让其把钱存到梁某的卡上,其存了10万元后在王磊的办公室,他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约定月利息是1.5%,口头约定利息每三月付一次。2015年11月18日王磊给了其4500元利息。其后来知道王磊这几年专门做融资放贷的生意,只要认识人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21、证人严某证言,证实2014年其通过丈夫唐乃勇认识王磊,听说他信誉不错,给的利息高。2014年3月26日其向王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转入10万元后到王磊的办公室,他宣传说“你要有闲钱就投到我这里,我做工程的给的利息高,月利息是2.3%,你要用钱的话随时要随时拿。”2014年4月30日、7月2日、11月19日、2015年4月8日其分别通过女儿唐某3的农商行卡向王磊、宫某2、梁某账户上转入40万元、50万元,五次共200万元,王磊都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月利息是2.3%,口头约定利息每月付一次。2015年4月20日其找王磊将五张借条换成一张200万元的总借条。2015年11月15日王磊还了3万元本金,2015年11月29日王磊债权转移将陈中新借王磊的40万元转移给其,陈中新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现在王磊还借其本金157万元未还。其收到30万元利息。其后来知道王磊这几年专门做融资放贷的生意,只要认识人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22、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通过同学周家荣认识王磊,2014年其到王磊的办公室就是中信商贸的门店,王磊宣传说“你要有闲钱就投到我这里,我做工程的,我给的利息高,月利息是2%,你要用钱的话随时要随时拿。”2014年12月26日其从凤阳农村商业银行向王磊表妹梁某的账户上转了9万元,2014年12月30日又转了13万元,后其带了18万元现金到王磊的办公室,王磊和其老婆宫某1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约定月利息是2%,每三个月付息一次。2015年9月29日其从凤阳农村商业银行向王磊表妹梁某的账户上转了5万元,2015年9月30日其又从凤阳农村商业银行向王磊小孩舅宫某3的账户上转了2.6万元,加上第一次40万的三个月的利息2.4万元,共计10万元,因王磊不在办公室,宫某1给其出具了一张10万的借条。其收到4.8万元利息。其后来知道王磊这几年专门做融资放贷的生意,只要认识人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23、证人何某1证言,证实2014年的一天,王磊打电话让其到他中信商贸门店的办公室,他宣传说“你要有闲钱就投到我这里,我做工程的给的利息高,月利息是2.2%,50万以内要用钱的话随到随拿,50万以外要预约。”2014年4月26日其凑了10万元交给王磊,他给其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约定月利息是2.2%,每三个月付息一次。王磊还说“你家亲戚、朋友有钱,你叫他们都投到我这,我这里保险。”2015年4月8日、9月3日,其又分别给王磊10万元、59万元现金,王磊都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约定月利息是2%,每三个月付息一次。其共计收到利息4.2万元。24、证人何某2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其父亲讲王磊找他借钱,还让其父亲找亲戚朋友,如果家里有闲钱投在他那里,他付的利息比较高,月息2.2分。2月17日的上午,其和父亲、妹妹何某3三人一起到中信商贸王磊办公室,其把25万元现金交给王磊,王磊写的借条,并说如果需要收回钱随时来都可以取。2015年1月23日其父亲说王磊又找他借钱,其第二天又借了20万元给王磊。其一共收到王磊付的利息11.4万元。借钱时,王磊说是做工程用的,后来其知道他就是放贷用的,赚取利息差。其听别人说王磊新认识人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他给的利息确实比别人给的高,其等人都是因为他给的利息高才借的。25、证人何某3证言,证实2014年其父亲何某1说王磊给的利息高,让其把钱投到王磊那里,其同意了。2014年2月17日,其和父亲何某1、哥哥何某2带了25万元到王磊的门店交给王磊,王磊给其出具了一张25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约定月利息2.2%,并口头约定三个月为一个周期,三个月到期时给付利息。王磊还向其等人宣传,有闲钱就到他那投资,他给的利息高,随时要钱他随时给。2015年8月20日,其从南京银行分二次转账给王磊指定的梁某的银行卡28万元,何某1又带了7万元到王磊的门店,王磊和宫某1向其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约定月利息2%,并口头约定三个月为一个周期,三个月到期时给付利息。其一共收到利息90000元。王磊就是利用凤阳三中西大门北侧约100米处、名为中信商贸这个门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26、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王磊在凤阳三中大门北100米处经营一家叫中信商贸的门店,专门吸收民间资金然后对外放贷。2015年8月29日王磊找其借50万元,3分利息,其转了20万元到王磊指定的银行卡帐户,后又到中信商贸去拿的借条。27、证人戴某1证言,证实其2013年认识王磊的,知道他在凤阳三中大门北100米处经营一家叫中信商贸的门面,专门吸收民间资金然后对外放贷。2015年3月9日,王磊打电话说他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钱,月息2.2分,因为其听说他是放贷的,干的很好,加上利息也比较高,就同意借钱给他。其把60万元分两次转给王磊账号为62×××58的农商行银行卡里,后到中信商贸公司找到王磊,2015年4月16日王磊又打电话向其借钱,其又从利民银行向王磊的银行卡里转了30万元,王磊都出具了借条。王磊只要认识的人就向他们借钱,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因他给的利息确实比别人给的高才借钱给他的。2016年1月份,王磊归还给其20万元现金,2016年2月1日,王磊又通过债权转让还其70万元。28、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其2014年认识王磊,知道他在凤阳三中大门北100米处经营一家叫中信商贸的门面。2015年11月份,王磊和宫某1在其打工的祥和菜馆吃饭,对其等人宣传如果有闲钱就交给他们用,2分利息,钱随要随给。2014年11月13日其到中信商贸王磊办公室,王磊、宫某1出具了借条,其向王磊建行帐户里转了10万元。其收到利息18000元。王磊找其借钱是放贷用的,他赚取利息差,只要有人给他钱,王磊都收。其等人都是因为他给的利息高,他还有豪华车、门面房,觉得借给他钱放心才借的。29、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其是祥和菜馆的厨师,2015年11月份,王磊和宫某1在祥和菜馆吃饭,说如果有闲钱就交给他们,他们付2分利息,钱随要随给。2014年11月13日,其转账到王磊工行帐号里十万元,王磊、宫某1两人在中信商贸办公室给其出具的借条。其收到利息12000元。后来其知道王磊就是利用中信商贸这个门面吸收公众资金,投资人把资金打到王磊指定的帐户,然后王磊在中信商贸的办公室出具借条,利息是月息1.5分到3分不等。30、证人代某证言,证实其认识王磊,知道他在凤阳三中大门北100米处经营一家叫中信商贸的门店,专门吸收民间资金然后对外放贷。从2013年到2015年9月份,王磊多次打电话向其借钱,其都是先把钱打到王磊和王磊老婆宫某1的表妹梁某的帐户上,然后到中信商贸王磊办公室拿王磊出具的借条。2015年3月20日王磊出具了一份总金额是700万元借条。2015年8月26号王磊又向其借钱,其从农行转了50万元到王磊的银行卡后到中信商贸找王磊拿的借据。现在王磊还少其本金430万元。王磊找其借钱是放贷用的,他赚取利息差,借钱给他的人都知道王磊这几年专门做融资放贷的生意。王磊见到认识的人就宣传自己吸收资金给的利息高,叫有闲钱往他那里投,其等人都是因为他给的利息高才借钱给他的。31、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通过朋友认识王磊,知道他是做高利贷生意的,在凤阳三中大门北100米处经营一家叫中信商贸的门面,他就是利用这个门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王磊和投资人联系好后,投资人就把资金打到王磊指定的帐户,王磊出具借条,利息是月息1.5分到3分不等,然后王磊把这些钱以4分、5分的利息再借出去。从2015年4月份,王磊多次打电话找其借钱,其说没有钱,他问其朋友有没有钱借给他,让其搞点喝酒钱,其找朋友夏某1,他当时有闲钱,觉得2.2分的利息很高,就同意了。2015年4月10日,夏某1把50万元转到其卡上,其又添了10万元钱,共计60万元钱,王磊让其把钱转到他岳父宫某2名下、卡号为62×××86的凤阳农商行卡上。王磊给其出具的借条。其收到利息11000元。32、证人夏某1证言,证实大约2015年3月份,其对杨某说其手里有点闲钱,让他帮钱借出去。2015年4月份杨某说他有个朋友搞工程招标找他借钱,月利息2.2%,比较保险。杨某问其是否有60万元钱,其说只有50万元。2015年4月9日,其从上海的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共转给杨某50万元,后其知道杨某是借给王磊的,王磊出具的借条也是给杨某的。其一共拿了6个月利息66000元钱。33、证人吕某1证言,证实2013年其通过姐夫王从刚认识王磊,王从刚介绍王磊是做放贷生意的,需要资金,如果其有闲钱放在王磊那里存,利息高,也保险。2015年春节期间王磊让王从刚找其家兄弟姐妹几个,问可有闲钱,2015年3月10号王从刚联系好王磊后,王磊开车到其母亲家,其准备了12万元,王磊写了两张借条,一张10万元,一张2万元,这两张借条一直没动。后来其打工挣的钱又陆续存到王磊那里,每次都是其姐夫打电话问其可有闲钱,其说有,他就叫其把钱送到凤阳三中大门北侧王磊的办公室,每次借钱给王磊,王磊先把利息算清,又重新写借条,到了2015年8月10号王磊重新出具了一张9.4万元的借条。其一共拿了10500元的利息。其等人听其姐夫讲王磊需要资金,借钱是放贷用的。王磊只是跟其等人讲,什么时候用钱就打电话给他,钱随要随还。其听讲王磊只要是有人去存钱他都要,其等人都是因为他给的利息高,看他有豪华车、门面房,觉得借给他钱比较放心才借的。岳某和花某以前也不认识王磊,他们听其说把钱投给王磊,就问其情况,其说借钱给王磊,取钱也方便,其姐夫跟他们讲投钱在王磊那里没有事,很保险,还说王磊在凤阳有好几套房子,还有几辆好车,他们后来决定投钱。其姐夫联系好王磊后,其等人一起到凤阳三中大门北侧王磊办公室送钱去的。34、证人吕某2证言,证实2013年其通过姐夫王从刚知道王磊集资的,王磊讲钱放到银行利息低,如果有闲钱往他那里投,他给的利息比银行高。第一次其借给王磊4万元,月息1.2分,后来算得的利息又投给王磊了,其手里有王磊写的借条两份,一份是66400元,一份是127700元,一共是194100元。其知道王磊只要有人投钱给他他都收,他跟别人宣传如果有闲钱就往他那里投,其等人都是因为他给的利息高,有豪华车、门面房,觉得借给他钱比较放心才借的。35、证人花某证言,证实2014年其听妹夫吕某1说他们在王磊那里存钱,利息高,到月就能拿钱,钱放在他那里保险。2015年3月6、7号吕某1带其到凤阳三中大门北侧王磊的一个门面房,其把5万元的现金交给了王磊,王磊写了一份借条,写明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月息是1.5分,每月750元。2015年7月6号其和吕某1到王磊办公室,其又给王磊7000元,加上他应付的利息3000元,王磊又重新写了一份6万元的借条给其。36、证人岳某证言,证实其听表弟吕某1说他们在王磊那里存钱,利息高,到月就能拿钱,吕某1的姐夫王从刚是王磊的哥哥,他说王磊干的好,钱放在王磊那里保险。2015年3月14号吕某1带其到到凤阳三中大门北侧王磊的一个门面房,其把2万元的现金交给了王磊,王磊写了一张借条,写明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月息是1.5分,每月300元。2015年7月13号其又把18800元交给王磊,加上他应付的1200元利息,王磊把原先的借条收回去又重新写了一张份4万元的借条。王磊借钱时讲,其什么时候用钱就打电话给他,他随要随还,其听讲王磊只要有人去存钱他都要,其等人都是因为他给的利息高,有豪华车、门面房,借给他钱比较放心才借的。37、证人金某1证言,证实王磊以前在凤阳三中大门北100米处经营一家叫中信商贸的门面,其在旁边的祥和菜馆做服务员。2015年3月份,王磊和宫某1在祥和菜馆吃饭时,王磊宣传说如果有闲钱就到他那里投资,他付利息,钱随时要随时拿。2015年3月8日其到中信商贸王磊办公室送给王磊10万元,王磊出具了借条。3月10日其按照王磊要求向建行账户名是梁某的卡上转了20万元,王磊又重新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约定利息是2分。3月15日其又到门店送给王磊10万元,王磊和宫某1两人签的借条。其一共收到利息4.8万元。王磊就是利用中信商贸这个门面吸收公众资金,投资人把资金打到王磊指定的帐户,在中信商贸王磊的办公室里王磊出具借条,利息是月息1.5分到3分不等,然后王磊把这些钱以4分、5分的利息借出去。38、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王磊的内侄张玉石讲把钱放在王磊那儿放心,每月还有利息,其就到凤阳三中大门北100米处中信商贸的门面去找王磊,他宣传说其有钱就放到这里,月利息1.5%,每三个月付一次利息,其要钱随时拿。4月11日中午其在城南信用社将12万元转给梁某,王磊给其打了借条。王磊一共付了10800元利息。王磊开的借贷公司,是放贷用的。39、被告人王磊供述,供认其是来投案自首的。其是以做招投标工程的理由向群众借款的,其收到被借款人的钱后在凤阳三中北侧100米左右的中信商贸的门店出具给被借款人借条,有时候被借款人也要求其老婆宫某1也要在借条上签名,偶尔其不在办公室其老婆宫某1也出具给被借款人借条,借条上的内容是借款数额和约定的月利息,口头约定付利息的时间有一个月、三个月、半年和一年不等。被借款人有的给现金,有的把资金打到其指定的帐户。借款给其的人,有的其认识,也有其不认识的,其也不知道这些人是听谁说其需要资金,反正就是人托人宣传,知道其给的利息高,都是他们主动找其,问其是否需要钱,其告诉他们如果有闲钱就借给其,付他们利息,让他们获取收益。其和投资人先谈好利息等事项后,承诺他们不超过20、30万,随时要钱其随时给,大额的钱提前通知。其在凤阳农商行卡号是62×××58、62×××88的银行卡,在工商行卡号是62×××98的银行卡,在建行卡号是62×××85的银行卡,在农行卡号是62×××15的银行卡,梁某在凤阳农商行的卡号是62×××13和62×××55的银行卡,在建设银行卡号是62×××02的银行卡,在农行卡号是62×××76的银行卡,宫某2在凤阳农商行卡号是62×××86的银行卡,宫某3在凤阳农商行卡号是62×××97的银行卡都是其在使用的,密码也是其掌握的。其借钱没有帐目,以其出具的借条为准。40、安徽明都会计师事务所皖明会审字(2017)0049号王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证明王磊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23人的资金共计15822500元,其归还本金4530000元,尚欠本金11292500元未归还,支付利息832850元,投资人实际损失10459650元。41、刑事摄影照片,证实中信商贸门店内外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主观上明知未经批准不能吸纳资金,却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并承诺给付利息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5822500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何某2、何某6等人与被告人是认识的,系亲戚、朋友关系,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磊通过亲朋好友、相关集资户,将集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对闻讯而来的集资参与者不加以甄别、不设法进行阻止,可以认定其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对于其集资的对象既有其亲友,也有其他社会成员,均为非法集资行为指向的对象,均应纳入社会公众的范围,因此被告人王磊向这些人集资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磊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王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1045965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明细附后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赵玉芝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婷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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