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年福胜与年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福胜,年福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946号原告:年福胜,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年福喜,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年福胜与被告年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年福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福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年福胜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高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