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德清县杭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杭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杭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草塘里村,机构代码72526931-4。法定代表人张根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北京路22号,机构代码685883992。法定代表人何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杭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3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