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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6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学著与李洪仲、白小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著,李洪仲,白小春,白靖,张广锦,李天祥,贺同宾,韩林刚,陈爱琴,李宝林,程志强,贠凯,周爱新,李永泰,赵建兵,王少梅,乔荣年,赵秋亮,孙光亮,胡守荣,彭永忠,王吉建,牛桂林,李学兵,武铁宝,白德生,张拴安,郭思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6民初1455号原告:杨学著。被告:李洪仲。委托代理人:张烈桃,太谷县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小春。被告:白靖。被告:张广锦。被告:李天祥。委托代理人:陈爱琴。被告:贺同宾。被告:韩林刚。被告:陈爱琴。被告:李宝林。被告:程志强。被告:贠凯。委托代理人:贠卯星,系被告贠凯之父。被告:周爱新。被告:李永泰。委托代理人:武琇,系李永泰之妻。被告:赵建兵。被告:王少梅。被告:乔荣年。被告:赵秋亮。被告:孙光亮。被告:胡守荣。被告:彭永忠。委托代理人:陈爱琴。被告:王吉建。被告:牛桂林。被告:李学兵(斌)。被告:武铁宝。被告:白德生(又名白益勤)。被告:张拴安。被告:郭思明。原告杨学著与被告李洪仲、牛桂林、李学兵(斌)、白小春、武铁宝、白德生、白靖、张广锦、李天祥、贺同宾、张拴安、韩林刚、陈爱琴、李宝林、程志强、贠凯、郭思明、周爱新、李永泰、赵建兵、王少梅、乔荣年、赵秋亮、孙光亮、胡守荣、彭永忠、王吉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李洪仲不服,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晋07民终1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学著、被告李洪仲的委托代理人张烈桃、被告白小春、白靖、张广锦、李天祥的委托代理人陈爱琴、贺同宾、韩林刚、陈爱琴、李宝林、程志强、贠凯委托代理人贠卯星、周爱新、李永泰委托代理人武琇、赵建兵、王少梅、乔荣年、赵秋亮、孙光亮、胡守荣、王吉建、彭永忠委托代理人陈爱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思明、白德生、牛桂林、李学兵(斌)、武铁宝、张拴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6300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被告将胡村镇政府宿舍院内改造水暖管道工程交于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通过试水试暖完全合格后,现已正常运行两年。根据当时约定,被告应于工程完工检查合格后付清工程款(包工包料)共计124300元。但是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诿,到目前还欠66300元的工程款未结清。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李洪仲辩称:1、答辩人是小区全部业主选出的代表,在本案中作为李洪仲的维修费用已付清原告,答辩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2、维修暖气管道、自来水管道完工后,已正常使用,既然法院已追加其他业主为本案被告,故各自维修的费用应由各业主承担;3、维修后原告提供所用的材料及款项在小区内全部张帖公示;4、当时答辩人收回了部分费用提前支付了原告道路硬化的金额。被告韩林刚、陈爱琴、李天祥、李永泰、彭永忠、胡守荣辩称:答辩人愿在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前提下与原告调解处理,故提出以下意见:1、扣除原告起诉书中不合理的款项36436.7元;2、把该工程未完工的部分完成,其理由为:(1)、事先无合同、无预算,我们不知道用谁施工,造价多少,用何品牌材料、价格、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八、九、十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2)、工程质量低劣,至今仍未完工,管道弯曲变形,没有按规定做支架、打卡子,过墙孔未封堵,至今没有进行合法验收;(3)、工费过大,应减去17150.6元;(4)、暖气主管道和自来水主管道材料价格过高,应减去19286.1元;(五)、施工方无资质、无营业执照,属超范围经营、违法施工;(六)、开工前李洪仲曾在全体住户会上说过每户费用为1000元-2000元,而现在费用达到了3300至3500元(每户预交1000元+每户帐面数+每户现交的零星材料款)。我们多次找李洪仲,并在全院会议上提出,应该在施工前做个预算。李洪仲回答:没必要。大部分工程完工后,传达室墙上贴出的工程费用,我们也多次找李洪仲反映,费用太高,在全院开会时,为费用太高,发生了争吵,韩林刚等人均提出了质疑。李洪仲均回答:“不用你管,知道那么多干啥”。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实事求是,本着合情合理合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协商、裁定、判决该案。被告白小春辩称:该宿舍楼内确实有我一套房子,但我长期不在此处居住,当时原告维修时我也赞成,预收了1000元,当时说的维修费1000元至2000元就能修好,室内维修我也交了部分费用是维修人员收的,现在维修费已超出了口头约定。被告白靖辩称:答辩人当时同意维修,李洪仲说的是1000元至2000元就能维修好,之后付了李洪仲1000元费用,室内维修又花了700元,此款给了原告,当时答辩人也问过原告多少钱维修费。原告未告诉答辩人,还没完工,原告就向我们要钱,答辩人就没给付。被告赵秋亮辩称:李洪仲是我们宿舍院的院长,当时约人们开会,说的就是1000元至2000元以内就能完工,答辩人预付李洪仲1000元,结果工程完工后超了很多。被告孙光亮辩称:当时李洪仲与原告约定我们都不清楚,协议、合同、预算我们都不知道,答辩人就没有和原告发生过关系,工程质量有问题,当时是包工包料、工程款太高。当时打压时我的管道有点漏水,李洪仲让找原告,原告让人过来修理,结果把我家给淹了。被告赵建兵辩称:原告做的工程质量太差,维修过程中把我的床还淹了,把家里弄的乱七八糟。被告李宝林辩称:本答辩人的答辩意见与大家所说的一致。被告贠凯辩称:原告所维修管道质量太差,管道高低不平,其他答辩意见与大家一致。被告周爱新辩称,李洪仲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进行陈述,他不到庭答辩人不作答辩意见。被告王少梅辩称:因胡村镇政府宿舍四单元102室所有权人为本答辩人,李洪仲申请追加我父亲王法拯参加诉讼,主体不对,本次维修费用由本答辩人承担,其它跟以上答辩人员所陈述一致。被告乔荣年辩称:原告维修费太高,其它答辩意见与以上人员意见一致。被告王吉建辩称:要求原告把我家损坏的家俱全部赔付,其它答辩意见与大家一致。被告贺同宾辩称:李洪仲是本院的院长,当时开会说的是维修费1000元至2000元内就能完工,结果超出了很多,本答辩人还预付李洪仲1000元。被告张广锦辩称:本答辩人答辩意见与大家一致。被告程志强辩称:李洪仲申请追加我母亲刘克仙参加诉讼主体不对,因胡村镇政府宿舍三单元501室所有权人是本答辩人,本答辩人才是本案的当事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所有的该套住房,原告确实维修过,但费用基本付清,不同意再承担任何费用。被告郭思明、白德生、牛桂林、李学兵(斌)、武铁宝、张拴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杨学著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2年改管道、铺路工程各户交费情况表;2、用料、用工费用情况公布表;3、各项公摊费用公布表;4、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5、宿舍院各业主同意更换暖气管道签名表;6、宿舍院各业主签名的送货单;7、宿舍院暖气管道、自来水管道更换工程方案;被告韩林刚、陈爱琴等人围绕其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为:1、宿舍楼暖气管道、自来水管道改造用料核对表各一份以及依据说明15份;2、图片8份;被告程志强围绕辩解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收据一份,太谷华欣锅炉大世界销售表等证据;被告赵建兵围绕其辩解向本院提交证据,图片9张。原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在卷佐证。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要求被告李洪仲以及胡村镇政府宿舍26家业主即本案被告给付工程维修费66300元有无法律依据。2、被告李洪仲被宿舍全体业主推荐院长后与原告签订的维修改造工程当时如何约定,总工程量,工程价格双方有无签字确认,各项公摊费用是否公布。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被告李洪仲等26名被告均为太谷县胡村镇政府宿舍小区的业主,该小区共有业主40户,2011年被告李洪仲等40户住入该小区后,被告李洪仲被推荐为该小区院长,对小区的零星事务进行管理。2012年小区内由于水、暖管道老化需维修改造,全体业主签名一致同意维修改造,原告向被告李洪仲承揽该工程并进行施工,施工项目为对小区内的暖气管道和自来水管道进行改造,即包括公共使用部分的管道和进入各业主室内的管道。全体业主推荐由被告李洪仲对工程统一组织管理,工程款由被告李洪仲统一收取与原告直接进行结算,每户预交费用1000元,由被告李洪仲统一收取后再交付原告后开始施工,原告将工程在三个月左右时间完工后,将公共部分的工程款结算清单交于被告李洪仲,同时也将各分户的工程款结算清单(其中部分业主已签字确认)交于被告李洪仲,李洪仲将上述结算清单进行整理核算后制出“水暖用料工费情况表”、“各项公摊费用表”和“各户交费情况表”在小区张贴公布,公用部分暖气管道工程费用计66225元,公共部分自来水管道工程费用计9385元,以上二项公共部分工程费用计75610元,另40户业主的工程款相加累计48690元,以上三部分工程款经核算共计124300元,诉讼中被告均辩解该费用清单被告李洪仲未在小区内张贴公示,庭审中,从被告韩林刚等6人当庭向本院递交的答辩状上看出,其答辩状上认可该费用清单在小区传达室墙上贴出过,工程完工后,被告李洪仲陆续向各业主收款共计58000元(其中包括李洪仲在内的13户业主已将该费用全部交清)交付原告。余款:其中李学兵(斌)欠2034.8元、武铁宝欠2130.8元、白靖欠2079.8元、李天祥欠2267.8元、张拴安欠2445.8元、陈爱琴欠2043.8元、程志强欠2362.8元、郭思明欠3074.8元、李永泰欠2243.8元、王少梅欠2254.8元、赵秋亮欠3286.8元、胡守荣欠2195.8元、王吉建欠2307.8元、牛桂林2301.8元、白小春欠2185.8元、白德生欠2358.8元、张广锦欠1335.8元、贺同宾欠2111.8元、韩林刚欠2286.8元、李宝林欠2058.8元、贠凯欠2460.8元、周爱新欠2056.8元、赵建兵欠2255.8元、乔荣年欠2207.8元、孙光亮欠2022.8元、彭永忠欠2075.8元以上26名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8448.8元至今未付。诉讼中原告请求给付其工程款66300元,但26名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58448.8元,相差7851.2元,经询问原告同意按此金额收取。对以上各业主所欠之款,原庭审笔录中,被告李洪仲均认可为事实,对工程质量也未提出异议。庭审中被告韩林刚、陈爱琴等人提出原告维修管道质量有问题,价格偏高,室内维修费用原告已收取等辩解意见,同时向本院当庭提供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晋建标字(2011)166号】关于发布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以及2012年晋中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2011年太原市修缮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证据佐证,原告对被告的上诉辩解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李永泰中途未经法庭允许,私自退庭。另查明:被告李洪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未付维修费之一业主李秀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本院通知李秀珍时得知已于2014年去世,后被告李洪仲再次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要求追加李秀珍之女房家骊为被告共同参加诉讼。本案庭审中被告房家骊辩解其母李秀珍与继父魏增寿于1989年3月13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继父婚前有子女6人,二位老人婚后居住于城内东寺园,后因太谷中学扩建,迁至胡村镇政府宿舍一单元101室(东户)。魏增寿2009年去世,李秀珍2014年去世,之后房家骊将该套房屋钥匙交于魏增寿之子。庭审中原告认可2012年李秀珍在世时,该套房屋水、暖管道维修时是魏增寿之女魏巧兰委托董维之妻告知他让维修的。本院依职权去房管部门查询该套房屋所有权权属时,因详细的信息不能提供,房管部门无法查出,经本院向该胡村镇政府宿舍一单元102室(西户)业主郭长明调查,其证实该套房屋现魏增寿长子出租,因该套房屋现产权不明,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房家骊的撤诉申请,声明等该套房屋产权明确后其请求的维修费用再另行起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其撤回对房家骊的起诉。综上所述:原告杨学著针对其承揽胡村镇政府宿舍院的水、暖管道维修改造工程,虽未向本院提交有关工程价款,总工程量及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内容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但26名被告改造维修水、暖管道后尚欠原告的工程款至今未付为本案的事实,该工程款按原告杨学著请求的金额支付还是按被告韩林刚等26名被告辩解的价格偏高、工程质量有问题应核减后再行支付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胡村镇政府宿舍2012年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对小区内水、暖管道进行维修改造,共同推荐由被告李洪仲统一管理,具体工程事宜由李洪仲负责与原告接洽,工程款收取与支付由被告李洪仲统一支配,本院生效的(2015)太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施工协议系原告与被告李洪仲签订,加之原庭审笔录中被告李洪仲认可欠原告工程款66300元未付为事实,被告白小春等26名被告系该工程的实际受益人,也是该工程维修的最终承担者。故对原告请求26名被告给付工程维修费的请求本院应给予支持。诉讼中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其工程款66300元,26名被告各自应承担费用核算后共计58448.8元,经询问原告,同意按26名被告各自应承担的数额收取。庭审中虽然被告韩林刚、陈爱琴等人提出工程质量有问题,所用管道等材料价格偏高,室内维修费用已付清原告等辩解意见并提供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晋建标字(2011)166号】关于发布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以及2012年晋中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2011年太原市修缮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证据佐证,但26名被告辩解的价格偏高的问题,其提供的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被告的反驳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被告针对质量问题未明确提出其诉讼请求,且工程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加之其他13户业主已全部付清工程维修费用,对价格质量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故本院对被告韩林刚等26名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另外原告杨学著请求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因当时双方无约定,故对原告杨学著的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2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兵、武铁宝、白靖、李天祥、张拴安、陈爱琴、程志强、郭思明、李永泰、王少梅、赵秋亮、胡守荣、王吉建、牛桂林、白小春、白德生、张广锦、贺同宾、韩林刚、李宝林、贠凯、周爱新、赵建兵、乔荣年、孙光亮、彭永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学著维修水暖管道工程款共计58448.8元(各被告支付的款项数额祥见清单)。二、驳回原告杨学著要求被告李洪仲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原告杨学著承担158元,被告李学兵(斌)等26名被告各负担50元,此款原告杨学著已预交,在执行上述款项时26名被告各自给付原告杨学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富国人民陪审员  毕海滨人民陪审员  孟庆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雅飞太谷县胡村镇政府宿舍院维修水暖管道费用清单序号
 
 
 姓名
 
 
 性别
 
 
 住址
 
 
 金额(元)
 
 
 
 
 1
 
 
 李学兵(斌)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1单元202室
 
 
 2034.8
 
 
 
 
 2
 
 
 武铁宝
 
 
 男
 
 
 太谷县奥体花园小区
 
 
 2130.8
 
 
 
 
 3
 
 
 白靖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1单元402室
 
 
 2079.8
 
 
 
 
 4
 
 
 李天祥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2单元201室
 
 
 2267.8
 
 
 
 
 5
 
 
 张拴安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2单元301室
 
 
 2445.8
 
 
 
 
 6
 
 
 陈爱琴
 
 
 女
 
 
 太谷县正义街4号2单元401室
 
 
 2043.8
 
 
 
 
 7
 
 
 程志强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2单元501室
 
 
 2362.8
 
 
 
 
 8
 
 
 郭思明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3单元201室
 
 
 3074.8
 
 
 
 
 9
 
 
 李永泰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3单元401室
 
 
 2243.8
 
 
 
 
 10
 
 
 王少梅
 
 
 女
 
 
 太谷县正义街4号4单元102室
 
 
 2254.8
 
 
 
 
 11
 
 
 赵秋亮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4单元202室
 
 
 3286.8
 
 
 
 
 12
 
 
 胡守荣
 
 
 女
 
 
 太谷县正义街4号4单元401室
 
 
 2195.8
 
 
 
 
 13
 
 
 王吉建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4单元502室
 
 
 2307.8
 
 
 
 
 14
 
 
 牛桂林
 
 
 男
 
 
 太谷县盛地佳园小区4号楼4单元302室
 
 
 2301.8
 
 
 
 
 15
 
 
 白小春
 
 
 男
 
 
 太谷县云间香榭小区中单元1002室
 
 
 2185.8
 
 
 
 
 16
 
 
 白德生
 
 
 男
 
 
 太谷县奥体花园小区
 
 
 2358.8
 
 
 
 
 17
 
 
 张广锦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2单元102室
 
 
 1335.8
 
 
 
 
 18
 
 
 贺同宾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2单元202室
 
 
 2111.8
 
 
 
 
 19
 
 
 韩林刚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2单元302室
 
 
 2286.8
 
 
 
 
 20
 
 
 李宝林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2单元402室
 
 
 2058.8
 
 
 
 
 21
 
 
 贠凯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2单元502室
 
 
 2460.8
 
 
 
 
 22
 
 
 周爱新
 
 
 男
 
 
 太谷县盛地嘉苑小区4号楼2单元1203室
 
 
 2056.8
 
 
 
 
 23
 
 
 赵建兵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3单元502室
 
 
 2255.8
 
 
 
 
 24
 
 
 乔荣年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4单元201室
 
 
 2207.8
 
 
 
 
 25
 
 
 孙光亮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4单元302室
 
 
 2022.8
 
 
 
 
 26
 
 
 彭永忠
 
 
 男
 
 
 太谷县正义街4号4单元402室
 
 
 2075.8
 
 
 
 
 合计
 
 
 584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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