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07号申请人: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75573532。法定代表人:魏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一伟、柳养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27064N。法定代表人:徐飞龙,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徽商银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10×××29账户、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经开支行20000005920410300000018账户、中信银行合肥财富广场支行73×××40和73×××11账户、工行四牌楼支行13×××63账户、工行滁州城建支行13×××15账户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六安恒大御景湾项目工程款予以冻结,以上款项共计25844711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自愿为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安瑞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徽商银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10×××29账户的银行存款、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经开支行20000005920410300000018账户的银行存款、中信银行合肥财富广场支行73×××40和73×××11账户的银行存款、工行四牌楼支行13×××63账户的银行存款、工行滁州城建支行13×××15账户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六安恒大御景湾项目的工程款。以上一、二项款共计25844711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玲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立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