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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鲁华明诉刘琼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华明,刘琼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199号原告:鲁华明,男,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告:刘琼才,男,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原告鲁华明诉被告刘琼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张成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蒋宏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华明以借款履行期尚未届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鲁华明负担。审判员  张成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微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