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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玉兰、王杰胜等与段建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王杰胜,王国峰,段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193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杰胜,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国峰,197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段建芳,男,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兰、王杰胜、王国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建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建芳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玉兰、王杰胜、王国峰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襄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