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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丽、杨玉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杨玉英,曾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丽,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英,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宪发,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丽与被执行人杨玉英、曾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玉英、曾宪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以[2015]鄂襄新民初023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宪发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城区荣华路3号(天安小区)建筑面积为149.68平方米的房屋一栋(所有权证号:S00014561),现因被执行人杨玉英、曾宪发无现金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曾宪发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城区荣华路3号(天安小区)建筑面积为149.6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号:S0001456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