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0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张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057号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城区高宝湖路9号。机构代码:913213005602932。法定代表人:严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勇,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军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