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耀辉与王桂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耀辉,王桂芬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2757号原告:徐耀辉,男,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销售,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王桂芬,女,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淘宝店主,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徐耀辉与被告王桂芬网络购物合同纠���一案,本院自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怡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耀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桂芬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耀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桂芬退还徐耀辉购物款827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4828元;2.王桂芬赔偿徐耀辉误工费600元、交通费用150元、打印费用30元;3.诉讼费用由王桂芬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3日,徐耀辉在淘宝网王桂芬店铺购买苹果6sPlus手机2部,单价:4138元,实付8276元。签收后发现该手机没有中文说明书,没有合格证,该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该手机未取得进网许可,违反了《电信条例》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手机未开具发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手机没有三包凭证,不能提供全国联保,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综上所述王桂芬所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系不合格产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王桂芬应当退还徐耀辉购物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徐耀辉与王桂芬协商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被告王桂芬提交书面答辩称,一、王桂芬对徐耀辉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物事实予以确认,但起诉状中其他部分与事实。在网络购物时,在手机产品介绍明确提示该产品没有发票,除国行有CCC认证和三包凭证、进网许可证外,其他手机产品版本都没有。同时并用红色粗体显示:拍下默认接受如上条款,谢谢合作。徐耀辉在网上与王桂芬进行咨询时,王桂芬都以粗字提示该产品没有发票,除国行有CCC认证和三包凭证、进网许可证外,其他产品都没有。在和徐耀辉沟通礼品时,王桂芬也明确告知本产品只有快速入门指南等。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徐耀辉是知悉本产品并没有发票和CCC认证标和三包凭证、进网许可证。二、王桂芬不涉及欺诈行为,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性能、规格、等级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在本案中,涉案产品是美版手机,徐耀辉已明确自认清楚自己购买的是美版手机,并知道美版手机是按照美国标准生产在香港��区销售的一类产品。在购买涉案产品时,王桂芬也明确告知该款手机是美版类型,并且美版手机是没有CCC认证和三包凭证、进网许可证和发票的。作为消费者,徐耀辉在购买涉案手机时就已经知道该款手机与国内正常销售的手机是不同的,即不会获得国内强制产品认证及加贴进网许可证标示,王桂芬也在页面和沟通中充分提示了这一点。因此徐耀辉明知该瑕疵的存在而予以购买,并不会受该瑕疵误导而做出错误表示。王桂芬已经充分告知了徐耀辉涉案产品的特殊性,是不包括发票、CCC认证、三包凭证、进网许可证。根据法律,王桂芬不涉及欺诈。三、徐耀辉是明知本美版手机不会有发票、CCC认证和三包凭证、进网许可证,仍恶意购买本产品。目前,淘宝和京东等大型电商都在网上纷纷开展了海淘海购,电商之所以能够光明正大的推出海淘海购产品,正是���为基于法律上对这种海淘产品并没有禁止其在中国销售,而被徐耀辉等人的这种恶意行为是不可取,是滥用诉讼权利,是恐吓电商上的经营者。这种恶意购买行为应当得到制止和纠正。故王桂芬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桂芬未参加庭审,亦未对徐耀辉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法院现场登录徐耀辉的淘宝账户,查阅了涉案交易快照详情,徐耀辉认可该交易快照详情,王桂芬未参加庭审,亦未对交易快照详情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3日,徐耀辉在淘宝网的“启泰”店铺购买了苹果6sPlus手机2部,商品名称为“Apple/苹果iPhone6sPlus苹果6S5.5香港/美国/官换全新”。订单详情页记载:“机身颜色:金色[土豪金];套餐类型:官方标配;存储容量:128G;版本类型:美国。”每部手机单价4138元,徐耀辉共支付了8276元。经查,“启泰”店铺系王桂芬经营。涉案商品的交易快照详情记载:“版本套餐说明:官方标配:【非官换】原装全新机【拆封激活】;……套餐二:官换全新未激活【激活后日期随机】”;“买家须知:1.所售版本都是不带发票的;2.除了国行有CCC认证和三包凭证以及进网许可外,其余版本都没有;3.港版、台湾版的外包装是繁体中文+英文,日版是日文,美版是英文,国行是简体中文;4.苹果公司是不会告知生产日期和生产地的。”网页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了注意信息:“注:拍下默认接受以上条款,谢谢合作”;“7天无理由退换”;“君子协议:因为本机器是未激活,所以到货后请先确定是否满意此手机,请在官网查询清楚是否未激活,外观是否完好,在激活手机;激活后不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其它三包服务不变;若激活后发现假货或翻新或与承诺不符,均可无条件全额退款赔偿”;“关于官换机保修,美版:苹果公司维修规定,在美国销售的苹果手机,换机之后将延续上一台的保修的时间。(美版的就算官网查询到保修,国内也无法联保)”;“国行:中国大陆出售版本”。在2017年1月13日下单后,徐耀辉立即询问了由王桂芬经营的启泰店铺客服:“今天能发货吗?”客服回答:“欢迎光临启泰数码直营店,很高兴为您服务!温馨提示:提示一,所有的版本都是不带发票的。除了国行,其他版本都是不带3C进网许可证。……”徐耀辉答:“过年等着回家用呢。”客服答:“亲���晚上安排发货,凌晨后有物流哈。”客服并确认了徐耀辉的下单信息:“金色【土豪金】;官方标配;128G;美国”、“标配的是拆封激活三网”。徐耀辉回答:“是的”。客服答:“物流正常的话是3.4天左右到。商品除了国行是不带入网证,都是不带发票,到时凭机器的序列号可以联系我们保修。”徐耀辉问:“有礼品吗?”客服回答:“主机︱充电器︱数据线︱耳机︱包装盒︱快速入门指南︱购买机器赠送:1:精品透明硅胶套一个;2:显示屏高清膜一张;3:后高清膜一张;4:港版充电器头转换器(港版才需要的,其他版本不送)。”徐耀辉问:“其他没有了吗?”客服回答:“赠送以上礼品的”、“亲您拍的标配是拆封激活的,激活日期不确定,随机发。”2017年1月14日,客服告知:“亲您拍的标配是拆封激活的,激活日期不确定,随机发。”徐耀辉问:“��激活的吗?”客服回答:“是的亲。”2017年1月15日,徐耀辉又向启泰数码客服询问:“我定的不是官换未激活吗?为什么已激活拆封?”客服回答:“拍的标配是拆封激活,激活日期是随机,全新机的。我们套餐二,才是全新未激活官换的。”徐耀辉说:“我定的不是套餐二吗?”启泰数码客服回答:“你拍的是官方标配。”徐耀辉又问:“官方标配就是拆封激活吗?”客服回答:“是的,过海关被拆封激活带过的,拍下的时候有跟您说的。机器一样是新机,全新原装。”徐耀辉问:“啥时候到?”客服回答:“按物流算起4天左右,今天第二天。”徐耀辉答:“嗯。快点,快过年了。”2017年1月17日,客服问:“请问什么意思呢,有跟你说是国行吗,你买的就是水货。”2017年1月16日,徐耀辉收到王桂芬发来的两部苹果6sPlus手机。徐耀辉称购买���机的时候不知道这个手机进网许可、合格证、中文说明和三包认证。现在手机有一个是新的,有一个激活使用了。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徐耀辉表示同意退货。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王桂芬是否应当返还购物款给徐耀辉;二、王桂芬是否构成欺诈应当支付十倍赔偿金及其他相关损失。关于焦点一,首先应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徐耀辉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王桂芬抗辩称其系海淘海购,法律没有禁止其在中国销售。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系委托代购法律关系,网页详情中没有体现代购字样,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而涉案手机未取得入网许可,属于不准许流通的商品���也未申请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王桂芬也提供不了发票,因此,王桂芬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任何人也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徐耀辉在购买商品后也立即提起诉讼主张退款,故本院对徐耀辉主张退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关于退货退款的权利义务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庭审中,徐耀辉也表示同意退货,故王桂芬应当将货款退还徐耀辉,徐耀辉应当将涉案手机退还王桂芬。关于焦点二,欺诈的认定,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徐耀辉称王桂芬销售的产品没有中文说明书、没有合格证、未取得进网许可、未开具发票、没有三包凭证,不能提供全国联保,但且王桂芬在销售商品时也通过客服聊天和商品详情展示明确告知了手机是美版手机,没有发票、没有中文说明书、没有进网许可证、不带3C进网许可证、国内无法联保等信息,徐耀辉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徐耀辉也实际激活使用了一部手机,且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系假货,故不能认定王桂芬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因此,徐耀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的规定要求三倍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耀辉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打印费损失,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耀辉购物款8276元,原告徐耀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王桂芬2台iPhone6sPlus苹果手机(单价4138元、储存容量128G、机身土豪金色);二、驳回原告徐耀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徐耀辉负担200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桂芬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