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卓天与万彪、安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天,万彪,安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76号原告:卓天。被告:万彪。被告:安忱。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天诉被告万彪、安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卓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万彪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7日起的利息39,000.00元,合计:239,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安忱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万彪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家中急用并出具借条,被告安忱为其担保。原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多次向二被告要求偿还欠款,但二被告均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卓天诉被告万彪、安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卓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00元,退还原告卓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