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6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英杰,马凤敏,王宝义,窦佩俊,吕树桥,陈松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116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6883902-5。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英杰,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马凤敏(系被告吴英杰配偶),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王宝义,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窦佩俊(系被告王宝义配偶),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吕树桥,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陈松香(系被告吕树桥配偶),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英杰、马凤敏、王宝义、窦佩俊、吕树桥、陈松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与房产,扣划了被执行人吕树桥银行存款22141.19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还款协议,申请人暂不要求法院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