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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联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联万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589095-3。法定代表人:叶定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华联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95-97-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86102134Q(1-1)。法定代表人:王先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岳西县力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告安庆市华联万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庆市华联万佳商贸有限公司送��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支付150037.89元,负担诉讼费1651元、申请费2151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账户、无机动车辆等财产线索,企业虽然在营业,但经营困难。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和暂不能一次性履行义务表示认可,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采取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已告之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文雨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