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陵石油化工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友富、南京市栖霞区鑫四度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金陵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鑫四度宾馆,刘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陵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93451-1,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燕尧路100号。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鑫四度宾馆,组织机构代码L7553718-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燕尧路100号。被执行人刘友富,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陵石油化工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友富、南京市栖霞区鑫四度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京金陵石油化工厂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友富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