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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2223吴明秀与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秀,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2223号原告:吴明秀。被告: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陆为民。被告: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金砖。原告吴明秀与被告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圆启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吴明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明秀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明秀撤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吴明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