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吾斯曼.肉孜与李文贵、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斯曼.肉孜,李文贵,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688号原告吾斯曼.肉孜,男,1963年1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库尔勒市人,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李文贵,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新华南路*号综合。原告吾斯曼.肉孜与被告李文贵、被告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原告吾斯曼.肉孜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撤回申请,系原告将其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处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斯曼.肉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付原告吾斯曼.肉孜25元。审 判 长 古丽孜 热 ·亚森人民陪审员 班   亚   飞人民陪审员 巴哈古丽 .哈斯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热牙尼古丽.买买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