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刑更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63尹俊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俊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63号罪犯尹俊辉,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0)邵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俊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尹俊辉不服,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改判以被告人尹俊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已缴纳1.8万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一日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经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夏龙欢、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升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尹俊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尹俊辉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俊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尹俊辉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俊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俊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临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