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长君、罗申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长君,罗申强,罗申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623民督2号申请人吴长君,男,生于1975年4月26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被申请人罗申强,男,生于1981年2月2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盐津县。被申请人罗申敏,女,生于1978年11月12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盐津县庙坝镇林业站职工,住盐津县。申请人吴长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令。申请人吴长君称,2014年12月,被申请人罗申强以经营砖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按借款金额的3%结算并在当月16日前支付。双方协议后,申请人在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就以现金方式向罗申强出借了50000元,被申请人罗申敏作为连带保证人提供了担保。此后,罗申强基本按月给付利息。但到了2017年3月,罗申强就未再给付利息。为此,申请人便要求罗申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但他总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申请人认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罗申敏作为连带保证人,应与罗申强共同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据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两个月利息2000元(2017年3月至4月两个月利息,月息按2%计算),两项共计5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罗申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长均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000元,由被申请人罗申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费430元,由被申请人罗申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银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君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