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成龙、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龙,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龙,男,1989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杨寨镇袁家东首。法定代表人:袁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龙诉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淄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川劳仲案子(2014)第87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川星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成龙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14)第879号仲裁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