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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启林与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启林,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姜启林,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石盘片区。法定代表人:伍明强,经理。本院在执行姜启林与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以(2014)屏山执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国际建材城B区9幢103号房屋。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估价,2016年5月10日四川源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川源禾房法估字【2016】第12-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估价总价为24.1643万元。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2016年9月18日、2016年12月5日分三次委托拍卖公司依法拍卖,现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5.5万元扣除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评估费2900元、2750元、案件受理费3002元后接受抵债,抵债金额为1463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屏山亿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大道国际建材城B区9幢×××号房屋作价14634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姜启林抵偿本案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姜启林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姜启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审 判 长  吴 亨审 判 员  彭跃英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