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湖州锐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锐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06号原告:湖州锐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凯欣名座红旗路382号。法定代表人:吴彬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亚廉,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白溪村。(组织机构代码:777209620)法定代表人:吴永明,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国平、黄健明,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州锐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旦颖独任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综合楼暖通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通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并于2013年8月向监理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报验单,经验收合格,该项目已投入使用,但被告为拖延付款,推说验收报告遗失,原告于2015年9月补办了相关手续,此后被告仍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2853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答辩称,原告湖州锐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2012年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因长兴县政府行政区划变更,其名称已变更为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因此,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已于2012年6月变更为长兴县人民政府太湖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被告长兴县经济开发区街道白溪居民委员会已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州锐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旦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爱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