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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海牧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海牧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海牧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长春村仁和当19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517876128。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中溪村东里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69412551-X。法定代表人:冯兴国,董事长。海宁市海牧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72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152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国市东山畜业生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诉讼费1338元,执行申请费117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冬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