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丽贞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塱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贞,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塱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541号原告:杨丽贞,女,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塱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村委会上塱村。负责人:邓恩洪,该村村长。原告杨丽贞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塱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上塱股份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杨丽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分配款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4年10月18日与伏户村委会上塱村民邓伟成登记结婚。2005年2月18日,原告将户口迁入该村。2007年11月24日,原告与邓伟成离婚,离婚后户口仍然留在上塱村。被告从2006年起停止向原告分配收益。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上塱股份社没有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4年10月18日与伏户村委会上塱村民邓伟成登记结婚。2005年2月18日,原告将户口迁入该村。2007年11月24日,原告与邓伟成离婚,离婚后户口仍然留在上塱村。另查明,云东海街道办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2015年8月7日作出三云行决[2014]4号、三云行决[2015]9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均确认了原告享有被告上塱股份社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并享有与该社其他成员同等待遇。上述《行政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再查明,被告上塱股份社于2017年1月10日进行2016年年终趸金分配一次,其股份社成员每人6000元。上述分红分配款,原告杨丽贞未得到分配。本院认为,云东海街道办作出的三云行决[2014]4号、三云行决[2015]9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均确认了原告有被告上塱股份社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并享有与该股份社的其他成员同等待遇。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原告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被告拒不向原告发放分红及福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6年分配款6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塱股份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塱股份合作经济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丽贞支付2016年分配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上塱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敏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