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清明与王德海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明,男,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王德海,男,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申请执行人王清明与被执行人王德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以(2015)沁执字第469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王德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2016年9月26日,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全部执行案款。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