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明勇与宋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勇,宋美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724号原告:郑明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修水县义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美珠,男。原告郑明勇与被告宋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郑明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明勇负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毅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