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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郑明勇与宋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勇,宋美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724号原告:郑明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修水县义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美珠,男。原告郑明勇与被告宋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郑明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明勇负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毅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