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东焕与被申请人栗玉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东焕,栗玉科,崔东焕,栗玉科,崔东焕,栗玉科,崔东焕,栗玉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财保53号申请人:崔东焕,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某某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担保人:金虎男,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某某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栗玉科,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崔东焕以被申请人栗玉科欠其工程款6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栗玉科在银行工资账户。担保人金虎男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车库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栗玉科在银行工资账户,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金虎男所有的用于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车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被申请人栗玉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