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李继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22号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洲,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1号340室。法定代表人:郑达。被申请人: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135号110。法定代表人:刘健。被申请人:李继厚,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李继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李继厚的银行存款2360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嘉恒信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腾达颐捷物流有限公司、李继厚名下银行存款23608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