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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燕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2501刑初9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燕雪,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二连浩特市,2009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日,经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2016年11月15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燕雪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燕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李燕雪在二连浩特市某小区以一年6000.00元的价格向寇某租住了一间公寓(505室),租期为一年。2016年8月初,李燕雪在微信公众号”二连团”上发布了转租公寓的信息。2016年8月8日,其在明知所租住的房屋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乌某道,并用虚假的名字陈某与乌某道的男朋友阿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诈骗乌某道租金4500.00元。2016年8月12日,李燕雪以同样的诈骗方式用王晋东的名字与被害人图某签订了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诈骗其租金2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燕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寇某、孟某、通某的证言、被害人乌某道、图某的陈述;被告人李燕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燕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两被害人共70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还被害人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燕雪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陈学伟审判员刘良士人民陪审员王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焦斯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