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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787号原告:任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哲,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