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787号原告:任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哲,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任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