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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北湖路42号1单元171号房。法定代表人:梁克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冯爱芳,女,1983年8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本院在执行南宁市盟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冯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爱芳经“四查”即查银行存款、查工商登记、查车辆登记、查房产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将本案纳入无财产管理专项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杜志华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XX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