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黄福庭与黄长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庭,黄长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796号原告:黄福庭,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信刚,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永,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长城,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存勇,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津浦西路224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魏海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静,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福庭诉被告黄长城、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黄福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福庭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黄福庭负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