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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民初1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11467号原告戴某某,女。被告陆某某,男。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某诉称,2016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21日。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拒不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被告陆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6年3月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通过转账四次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111,7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016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中载明:“借款总额玖万元整(90,000),借款期限2016年4月21日还款。”原告、被告在贷款人及借款人处签字确定。被告在协议下方书写:“以上款项我已收到。”并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明细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出借款项,被告亦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被告理应向原告还款。故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共计90,000元,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冉雨代理审判员 李曦& # xB;人民陪审员 王   玉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