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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6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蒋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

案由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6刑初20号公诉机关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军,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潼南县人,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候审。辩护人何德永,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军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军及其辩护人何德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蒋军为方便代办违章处理等行为,利用××号手机,使用从他人处获得的zdzb交警账号及密码登录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状态及驾驶人信息642次。后经鉴定,该平台属于国家事务类网站。指控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军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网站,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他从轻处罚。辩护人何德永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军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军为方便其代办交通违章处理事宜,于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在其前妻杨某1位北川羌族自治县××镇的家中,利用号码为××的白色小米牌(4)手机下载“四川公安交警警务平台”,并从他人处获取zdzb交警账号及密码登录四川公安交警警务平台查询车辆状态及驾驶人信息642次。后经鉴定,该平台属于国家事务类网站。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蒋军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案发时间及案件受理情况,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等。2.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出生于1989年1月1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依法传唤到案,其使用的手机未追查到案以及涉案的交警警务平台软件系统情况等;被告人张贴广告以其涉案手机号为联系方式收购驾照分的事实。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证实涉案交警务平台经公安部门备案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蒋军与他女儿杨某1婚后与他们一起生活期间,杨某1购买手机后,以他的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号交给蒋军使用。另,蒋军曾在收购驾照分,帮他人处理电子违章事宜,并以在电杆上张贴联系电话广告的方式招揽业务。他曾劝阻过蒋军让其不要收驾照分。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她与蒋军结婚后与她父母一起生活期间,她购买一部白色小米手机,并以其父杨某2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号交给蒋军使用,后蒋军用该手机通过一个警务软件查询驾照和违章信息,并收购驾照分帮他人处理违章。2017年1月十几号,蒋军给她说因他越权使用警务软件公安机关在调查,1月20日上午,警察到她家经营的店铺找蒋军时,蒋军将其使用的小米手机扔在永安镇电信营业厅门口,后她与蒋军到营业厅门口找手机,但未找见。2017年2月14日,她与蒋军离婚。3.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她是永安镇电信营业厅的服务员,她值班时,蒋军曾到营业厅寻找过手机的事实。(三)被告人蒋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使用其妻子购买并办理的号码××的一部小米手机通过一个在遂宁市的名叫“跳跳”的人下载“四川交警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信息和违章记录等信息资料,并收购驾照分,帮他人处理违章记录牟取经济利益。自己2017年元旦到案发前他曾数百次登陆涉案的警务云平台。(四)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四川公安交警警务平台》,属于国家事务类平台。(五)勘验笔录及照件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对被告人住宅进行搜查情况。2.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对“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功能界面予以提取、固定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军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蒋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定罪量刑。同时,根据被告人蒋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蒋军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军犯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高国健代理审判员  许 璐人民陪审员  李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