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成军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324号李成军:你与李昌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626刑初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昌平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李昌平支付经济损失7521.2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 卢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