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张某某、于某乙、于某丙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张某某,于某乙,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于某乙.被执行人于某丙.于某甲与张某某、于某乙、于某丙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某甲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某乙、于某丙一次性给付申请人7000元,剩余债款申请人自动放弃,双方已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