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卫军、陶晓波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军,陶晓波,王筱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军,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晓波,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审被告:王筱婷,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张卫军为与被上诉人陶晓波、原审被告王筱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7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卫军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张卫军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