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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赵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莉,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镇(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莉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秀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莉自2015年11月开始在海丰县梅陇镇经营发廊,在发廊内提供场所供一些外省女青年卖淫,每人次收取台费50元,其中发廊收取30元,卖淫人员收取20元。2016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机关在海丰县梅陇镇某发廊现场抓获被告人赵莉和正在卖淫的违法人员蒙某、李某、薛某及嫖客杜某、谢某、黄某,缴获嫖资人民币15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莉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以海检公量建[2017]6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莉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莉自2015年11月开始在海丰县梅陇镇经营发廊,在发廊内提供场所供一些外省籍女青年卖淫,每人次收取台费50元,其中发廊分得30元,卖淫人员分得20元。2016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机关在海丰县梅陇镇某发廊现场抓获被告人赵莉和正在卖淫的违法人员蒙某、李某、薛某及嫖客杜某、谢某、黄某,缴获嫖资人民币15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和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蒙某持有的嫖资人民币150元予以证据保全。2.现场位置图及照片。3.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蒙某、李某、薛某于2016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因卖淫行为被公安机关各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杜某、谢某、黄某于2016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各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4.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蒙某、李某、薛某、杜某、谢某、黄某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均呈阴性。5.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该派出所民警在海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配合下,在海丰县梅陇镇发廊抓获被告人赵莉,经审讯,该员对其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湖南省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赵莉的出生日期为1969年10月10日,身份证号码为。(二)勘验、检查笔录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8日零时25分至零时45分对海丰县梅陇镇经营发廊隔壁楼房赵莉的出租屋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卖淫违法人员蒙某等三人及嫖娼违法人员谢某等三人,当场缴获蒙某的嫖资15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证言:2015年11月的一天,赵莉来找我,让我位于梅陇镇的屋子(发廊)出租给她;我是以每个季度人民币9300元出租给赵莉用于开理发室的,时间一到,我就会去找她收租,我并不知道她在我租给她的屋子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证人蒙某的证言:我是2016年8月17日过来发廊,发廊老板是一个女的,30多岁,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平时都叫她老板娘;老板娘跟我们说按摩可以在发廊,但是要带客人去进行性交易就要去旁边的出租屋;每一次150元,然后交给老板娘50元出台费,因老板娘怕我们走了不做,规定每个月月底结一次,老板娘帮我们记账,每50元返还20元给我们;2016年8月30日,一个叫小龙的男子来发廊按摩,是我帮他按的,然后他提出要和我做爱,我和他做完后,他给我150元,之后我们互保留了电话,我们就这样认识了;2016年9月7日晚上11时50分左右,小龙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不在发廊,说他要过来发廊找我帮他按摩,我说我在发廊;过了五六分钟,小龙过来发廊,然后我就拿了钥匙带他去了发廊旁边的一栋三层楼的出租屋;我们上了二楼右边的房间的,进去后小龙说要跟我做爱,问我要多少钱,我说出台费要50元,其余的你看着给;小龙说除了出台费50元,我再给你100元可以不,我说可以;我们说好价钱后,我就先帮小龙按摩,按摩了有十多分钟,我们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做了约二十分钟,小龙射完精,之后给我200元,我找了他50元;我们做完后在床上聊了一会就被公安局的民警现场查获了,并从我身上缴获嫖资150元;我除了和小龙做爱2次,还跟其他客人做过4次,每次150无,其中5次在发廊旁边的三层楼做的,只有1次是在发廊四楼的按摩房做的,每次出台费都交给老板娘,一共交了300元。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杜某)就是与其讲好价钱并与其进行性服务的叫小龙的人。3.证人黄某的证言:2016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我来到梅陇镇一间发廊的按摩室按摩,当时同我按摩的是一名中午女子(约40岁,其他具体情况不详),我们在发廊二楼的一个小房间内按摩;大概按摩了5分钟,我就问她有没有性服务,她说有,于是我们谈好价钱人民币100元,就开始进行了性关系;约半小时后,我准备离开时,公安同志前来清查,我和那名女子就一起被传唤到梅陇派出所问话了。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薛某)就是与其讲好价钱并提供性服务的人。4.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我在梅陇镇二路东发廊涉嫌卖淫公安机关传来问话的,被传来问话的还有一个男人,约32岁,本地人;那名男青年人是2016年9月7日晚上11时许,到发廊一楼来找按摩的,当时在发廊一楼坐的女按摩有9人左右,他进来就点上我了,在发廊二楼的按摩室我给他按了约40分钟,他就约我出去玩,我说我不出去,他说到我的宿舍看一下,我说可以,我下来到一楼与老板娘(叫阿丽,40多岁)说了一下,与那位男青年人就到我的宿舍了,我们双方讲好以150元发生性关系一次,很快就发生性关系了;我来发廊有一个星期的时间了,但上班的只有9月7日与那名男青年按摩后到我宿舍发生性关系;我在发廊的代号是“26”,按一次摩为50元,我提成20元,老板娘收30元。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谢某)就是与其进行卖淫嫖娼的人。5.证人谢某的证言:2016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我单独来到位于梅陇镇红绿灯往东50米处的一间名叫的发廊内,叫了一名外省女子即该发廊服务员为我按摩;我与那名外省女子上了发廊二楼一间按摩室按摩了十多分钟,我便问那女子是否有给客人提供性服务,那女子回答有,我又问一次性服务需要多少钱,那女子回答提供一次性服务要人民币150元,她接着说做这个(指提供性服务)要到发廊隔壁房屋做,这样会安全;于是,我与那女子讲好了150元价钱,让其一次性为我提供性服务;按摩了约二十分钟,我们俩便一起来到了隔壁一栋楼房的三楼一间房间,我就与那外省女子脱光了身上衣服,正在放在地上的一床垫上发生性关系,这时有七八名男子破门进入房间,他们出示了证件表明警察身份后就把我们俩现场抓获。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李某)就是与其讲好价钱并提供性服务的人。6.证人杜某的证言:2016年9月7日23时40分左右,我一到梅陇镇某发廊室去找一位自称姓蒙的按摩女,以前她曾经给我按摩过几次,但没有嫖娼,这次我找到她后,她就带我到发廊室隔壁她的宿舍去,我跟她进入宿舍后,她问我要不要做爱,我就问她做爱要多少钱,她说台费要50元,其他的你看着给,我说除台费外再给100元给你,她说好,我们就各自脱衣服,随后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等我射完精穿好衣服后,我拿了150元(一张100元,一张50元)给她,到2016年9月8日凌晨零30分左右,我们准备离开时,就被公安同志查获。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4号照片中的(李某)就是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卖淫人员。7.证人薛某的证言:我是2016年8月25日开始在发廊上班的,中间休息了几天,前后在该发廊上班七天;客人来到店里就先选女孩子,然后上去楼上,说好价钱后就做爱,做完后客人就拿小费150元给我们,我们拿到小费后就要到前台交50元台费给老板娘“阿莉”,剩下的100元就归我们自己,听店里的人说交给老板娘“阿莉”的每个台费以后还会返回20元给我们,但我还没有拿到;2016年9月7日晚上,我在发廊上班,11点多钟的时候,店里来了几个客人,当时老板娘“阿莉”叫我帮其中一名男客人按摩,我便将这名男青年带到在发廊旁相隔两座的二楼去按摩,当时比我先进去还有和我一起在发廊上班的“小桃”,她当时也带了一个男青年上去按摩;我帮他按了十几分钟后,这名男青年问我除了按摩还有没有性服务,我说有,并跟那名男青年说好消费一百块,说好价钱后那名男青年就戴上安全套我们就开始做爱;做完后那名男青年拿了一百元钱给我后我们下楼准备出去,在我们开门出去的过程中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2号照片中的(赵莉)就是在梅陇镇开设发廊的“阿莉”。(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莉的供述和辩解:我自2015年11月份开始在梅陇镇一出租屋开了一间名为的发廊,平时该发廊都有一些客人来按摩,有时我也有提供他人卖淫嫖娼;我有交代在发廊上班的女技师,凡是有男性客人来按摩,都要主动问客人是否需要性服务来进行卖淫,我在当中有收取台费50元,当中我收30元,上钟按摩的女技师收20元;我知道有李某、蒙某、薛某三名女技师有在卖淫,其他的人有没有卖淫我就不清楚;至2016年9月8日凌晨零时许,公安同志前来清查时,在我经营的发廊隔壁的出租屋内查获了三对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出2号照片中的(李某)、6号照片中的(薛某)、12号照片中的(蒙某)就是其容留在发廊隔壁出租屋内卖淫的人。上述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莉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莉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莉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向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